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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乌某与玉某没有领取结婚证,自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乌某与玉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案例索引(2025)内2222刑初21号
基本案情
1.自诉人白某某与丈夫玉某共同经营科尔沁右翼中旗三峰木门全屋定制店,实际经营者为玉某,被告人乌某系二人共同雇佣的店员。为方便门店营业,被告人乌某与玉某谁对接客户谁收款。自2016年2月4日至2025年1月28日期间,查实被告人名下存款全额已达人民币78万元。
2.自诉人白某某与玉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乌某与玉某没有领取结婚证,因工作关系被告人乌某在店里工作,有些客户认为乌某是三峰木门店里的老板娘,乌某未反驳。法院认为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本案中,自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乌某名下银行卡中人民币78万元系侵占三峰木门的财产,自诉人白某某控诉被告人乌某犯侵占罪证据不足,控诉被告人乌某构成侵占罪不能成立。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本案中,被告人乌某与玉某没有领取结婚证,自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乌某与玉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自诉人控诉被告人乌某构成重婚罪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一、自诉人控诉被告人乌某犯侵占罪、重婚罪不能成立,被告人乌某无罪。
二、驳回自诉人白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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