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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以下是对其具体内容的介绍:
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法律对罚款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程序
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告知权利: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听取陈述申辩: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制作决定书:执法人员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罚款的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交付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备案: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规定时间内报所属机关备案。例如,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罚款收缴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本部门财务机构;财务部门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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