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上述案例中,B欠付A大额款项,却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C,导致的A的债权无法的实现,所以A有权就此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撤销B与C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二、提起确认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内容无效之诉
很多债权人知晓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将不合理分割财产后没有在一年内诉讼,或者在债务人不合理分割财产后五年内没有发现该行为,碍于《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已无权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那么还有没有其他路径可以维护权利呢?
《民法典》规定了七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其中,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了“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债权人若发现债务人和其配偶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尝试提起确认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内容无效之诉。
三、通过拒执罪倒逼债务人履行债务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396】号指导案例——杨建荣、颜爱英、姜雪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表明,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以与妻子协议离婚为由,将其名下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致使无财产可供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