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竞买人逾期支付价款是否应当重新拍卖的复函

2025-10-21 11: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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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竞买人逾期支付价款是否应当重新拍卖的复函

  [2006]执监字第94-1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福州市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金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福建龙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楼盘权益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你院[2001]号闽法执申字第36-15、36-16号报告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关于福建国际青年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广公司)异议不成立的意见。在你院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以青广公司为被执行人和执行担保人的多个案件的情况下,你院对青广公司所有的国际青年交流中心综合楼及其土地使用权采取相关执行措施,有利于案件的协调统一解决。但是,你院在没有作出提级执行裁定或明确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情况下组织拍卖,程序上存在瑕疵,应注意完善有关手续。

  二、不同意你院重新拍卖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是为了促使买受人尽快支付价款、确保债权尽快实现。本案中,买受人福建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关兴公司)虽然逾期支付拍卖价款,但已于2006年5月18日全部付清,不应仅因其迟延付款而认定拍卖目的难以实现,故拍卖效力应予维持。

  三、因买受人关兴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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