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置房产的权属认定规则

2025-10-23 16: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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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方婚前出资情形

  1、全额出资登记于出资方名下的房产。依《民法典》第1063条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存续而转化。婚后变更登记为夫妻共有,视为对配偶的产权赠与,依《民法典》第1065条构成共同共有;分割时需考量原始出资比例。

  2、首付与婚后共同还贷。登记于首付方名下的房产:依《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离婚时房屋归属首付方,剩余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应予补偿;登记于双方名下的房产:构成共同共有,分割时首付方可适当多分。登记于非出资方名下的房产:原则上推定为共同财产,但存在赠与意思表示除外。

  (二)双方婚前共同出资情形:

  1、均等分割适用条件:婚龄较长且婚前出资相近时,依公平原则均分。

  2、扣除出资后均分婚龄较长但一方出资显著较高时,以房屋现值扣除各自婚前出资后均分。

  3、按出资比例分割:婚龄较短或同居时间有限时依《民法典》第1087条按原始出资及增值比例分割,贷款视为共同债务。

  (三)父母出资情形:1、单方父母全额出资并登记于子女名下的房产,依《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认定为子女个人财产;

  2、单方父母首付出资并登记于子女名下的房产:首付属个人财产,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为共有,离婚时需补偿配偶。

  3、父母出资登记于非出资方名下无明确赠与非出资方意思表示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依《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另有约定除外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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