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的“财产”与“债务”:法律界定与风险防范

2025-11-19 1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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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不仅是生活的结合,也是财产与债务的共同体。明确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共同债务,直接关系到双方的经济权益,是维系家庭稳定的基石。

  一、夫妻共同财产:共享的果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核心解读:该条文确立了“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只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通过合法劳动和投资获得的收益,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债务:共担的责任

  与财产相对应的是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核心解读:此条文确立了“共签共债”和“家事代理”原则。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判断的关键。对于超出部分的债务,举证责任在债权人,这有效防止了“被负债”的情况发生。

  三、风险防范与建议

  1.财产明晰:对于大额婚前财产,可通过协议或保持账户独立性来明确。

  2.债务审慎:对于非日常家庭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夫妻双方应共同签字确认,避免一方不知情而背上沉重债务。

  3.保留证据:在财产混同或债务性质不明时,注意保留资金流向、债务用途等相关证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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