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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的产生与存在,离不开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基础。商品交易的核心是商品买卖,本质上属于劳动交换范畴,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其覆盖范围十分广泛。商品交易关系通常会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形式呈现,但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原因并非仅限于商品交易——也就是说,所有商品交易关系都会对应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债权债务关系所反映的内容却不局限于商品交易。作为票据关系基础的真实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既可以是当下存在的,也可以是过往形成的,还可以是未来将要发生的;既可能存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也可能涉及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往来。这些关系均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票据关系得以产生和存续的前提。票据是商品经济中的重要信用工具,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依据,否则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票据虽然属于无因证券,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无任何缘由地产生,而是指票据一旦成立,就会与产生它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这一特性是维护票据信用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凡伪造、变造之票据,将难以发生票据效力,伪造、变造者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当事人之间因没有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出现的问题或争议,应按《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处理。故意签发、接受和使用没有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骗取商品、资金、劳务、债权等,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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