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养子断绝关系并迁出户口,需要先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具体如下:
解除收养关系
• 协议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双方应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然后,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及有关材料后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收养关系自登记时终止。
• 诉讼解除: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确认解除收养关系的真实原因、养亲子关系的现状和生活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迁出户口
• 协商迁出:解除收养关系后,若双方就户口迁出事宜协商一致,可共同准备身份证、户口本、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等材料,向户籍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 诉讼迁出:若协商不成,养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养父母协助办理户口迁出。法院判决生效后,可持判决书向户籍登记机关申请强制迁出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