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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我是一名物业人员,现在有一个疑问,有一个法拍房,法拍房的公告里面写着原业主欠的物业费和水电费由受买人承担,但只是公告,没有具体很明确的规定,现在买受人不承认这笔费用,我可以怎么解释?
你可以从拍卖公告的法律约束力和司法实践规则这两个角度向买受人解释,核心逻辑是“拍卖公告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买受人参与竞拍即视为接受条款”: 一、先明确核心依据:拍卖公告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1. 法律层面:法院发布的《法拍房公告》属于司法拍卖的“竞买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告中明确的“欠费由买受人承担”条款,对所有竞买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2. 行为推定:买受人参与竞拍并成功拍得房屋,视为已阅读并接受公告中的所有条款(包括欠费承担的内容),这是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的规则。 二、结合司法案例的解释话术 你可以这样和买受人说: “咱们这个法拍房的公告里写了‘原业主欠的物业费、水电费由买受人承担’,这是法院拍卖的统一规则——之前很多类似的案子,比如厦门、济南的法院都判过:只要公告里明确了欠费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参与竞拍就等于同意这个条款,得按公告来承担这些费用。 而且这也不是针对您,主要是原业主现在可能联系不上或者没钱付,公告这么约定是为了把费用责任明确下来,您要是有疑问可以去法院问,法院也是这个说法~” 三、补充说明:买受人的后续权利(减少其抵触) 同时可以告诉买受人:“您承担这笔费用之后,是有权向原业主追偿的,要是以后找到原业主了,可以通过法院起诉把钱要回来,咱们物业这边也能给您提供欠费的凭证~” 这样既讲清了法律和规则,也给了买受人后续的解决途径,更容易让对方接受。
发布于 2025-12-12 16:30:11
徐一华 9 位律师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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