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婚姻是婚姻无效还是可撤销婚姻

更新时间:2025-09-02 10: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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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法律领域,胁迫婚姻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其效力状态对于当事人的权益有着重大影响。究竟胁迫婚姻是无效还是可撤销,这需要依据法律规定仔细分析。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解读。

一、胁迫婚姻是婚姻无效还是可撤销婚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胁迫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而非无效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之所以将胁迫婚姻规定为可撤销婚姻,是出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婚姻本应是基于双方自愿结合的关系,而胁迫行为违背了受胁迫方的真实意愿。但考虑到在某些情况下,受胁迫方在事后可能会因为各种因素,如情感的转变、家庭的维系等,愿意继续维持这段婚姻。所以赋予受胁迫方撤销婚姻的权利,让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婚姻的存续。

例如,甲以伤害乙家人的生命安全相威胁,迫使乙与其结婚。在这种情况下,乙在胁迫行为终止后的一年内,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这段婚姻。若乙在知晓自己有撤销权的情况下,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发现甲其实对自己很好,便可以选择不撤销婚姻,继续维持夫妻关系。

胁迫婚姻是婚姻无效还是可撤销婚姻(图1)

二、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存在诸多区别。二者的法定情形不同。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而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因胁迫结婚以及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这两种情形。

效力起始时间不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即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才自始无效。

请求权主体不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可以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可撤销婚姻中,因胁迫结婚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因隐瞒重大疾病的,请求权主体是受欺诈的一方。

行使权利的期限不同。无效婚姻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存在无效的情形,随时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而可撤销婚姻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如受胁迫方需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

三、胁迫婚姻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当胁迫婚姻被撤销后,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从婚姻关系上看,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双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扶养的义务,也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

在财产方面,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为胁迫婚姻中受胁迫方是无过错方,所以在财产分割时会倾向于保护受胁迫方的利益。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虽然婚姻被撤销,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撤销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权的归属和抚养费的支付等问题,按照法律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

受胁迫方还可能有权要求胁迫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胁迫行为给受胁迫方造成了精神上和身体上的伤害,受胁迫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相应的赔偿。

综上所述,胁迫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同时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存在明显区别,胁迫婚姻撤销后也会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胁迫婚姻或相关婚姻法律问题时,很多细节需要专业判断。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比如胁迫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申请撤销婚姻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等问题,都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