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
导航
首页
问律师
找律师
电话咨询
合同模板
我要维权
维权投诉
维权攻略
学知识
法律知识
法律指南
法律问答
精选咨询
智能服务
AI律师
合同审查
律师费
仲裁费
误工费
精神损失
交通事故
法律解决
找律师
严选律师覆盖全国
11230
位律师在线
专业
快问快答
高效
AI律师
律师费计算
合同审查
精选问答
专业
快问快答
高效
AI律师
律师费计算
合同审查
精选问答
仲裁费计算
合同代写
解决方案
诉讼指导
合同指导
协议代写
短信告知函
律师函
精神损失
交通事故
误工费
本地律师 您身边的好律师
当前地区暂无律师,
您可查询其他地区律师
点击获取
查看全部律师
精选服务
一站式服务
实时咨询动态
推荐内容
精选咨询
精选案例
一问多答
法律知识
今日咨询发布数:
0条
查看全部咨询
当事人:婚内强迫性行动算违法吗犯法吗
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否违法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是不同情形的法律分析: 构成违法犯罪的情形: 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若夫妻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包括一审、二审期间)、长期分居状态、婚姻已被法院判决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等情形,丈夫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例如,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法院通常会认定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存在严重暴力或伤害行为:即使婚姻关系正常,若丈夫使用严重暴力手段(如殴打、捆绑等)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导致妻子身体受伤或精神受到严重创伤,也可能构成强奸罪或其他相关犯罪(如故意伤害罪)。 一般不认定为犯罪的情形: 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在婚姻关系正常、夫妻感情未破裂且无特殊情形时,夫妻之间存在一定的性权利和义务关系。若丈夫偶尔因情绪冲动等原因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但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且妻子未明确表示强烈反抗,一般不认定为违法犯罪。 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若婚内强迫性行为情节轻微,未对妻子的身体或精神造成明显伤害,且未达到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可能不构成犯罪,但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妻子可通过民事诉讼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处理。
发布于 3天前
徐洋洋
9
位律师已回复
我要提问
当事人:婚前买房。婚后我突然加上他的名字。怎么算?
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加上配偶名字,在法律上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认定规则如下: 加名即赠与婚后完成房产加名登记,视为出资方对配偶的无偿赠与,房产性质从婚前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在加名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加名不代表赠与”或“仅赠与特定份额”,否则加名行为生效后,房产默认归夫妻双方共有。 分割原则虽然房产变为共同财产,但离婚时并非简单平均分割。法院会综合以下因素确定分割比例: 出资贡献:若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加名但无共同还贷,出资方通常会分得较高份额(约60%-80%);若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法院会扣除婚前首付部分,按共同还贷金额、房产增值等确定分割比例。 婚姻存续时间:加名后婚姻存续时间短(如1-2年),法院可能认定另一方贡献较小,给予较小份额(如10%-30%);婚姻存续时间长(如十几年),分割可能性更接近平均。 对家庭的贡献:包括经济贡献和非经济贡献(如照顾家庭、抚养子女等),法院会综合考量。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若子女由女方抚养,或一方存在过错(如出轨、家暴),法院可能对女方或无过错方适当倾斜。 特殊情况 若房产由父母出资购买,需明确父母出资性质。婚前父母出资登记在子女名下,婚后加名,默认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有书面证据证明仅赠与子女一方。 若双方签订书面《夫妻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份额、分割方式等,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按协议执行。 建议:若涉及房产加名,建议提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份额和分割方式,并保留购房出资、还贷等证据,以避免未来纠纷。
发布于 10天前
王瑞
15
位律师已回复
我要提问
女方剩下孩子出了月子就回娘家是否构成弃养
弃养,不是法律概念,法律叫做遗弃。 女方生孩子一个月后就回娘家不管小孩子,这一行为是否构成遗弃,需要从法律角度进行细致分析。 遗弃的定义与法律规定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情节恶劣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的构成要件 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在此事件中,女子作为孩子的母亲,显然负有抚养义务。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若女子明知自己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却选择回娘家不管孩子,则符合主观故意的要件。 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在此事件中,受害者为年幼的孩子,其平等权利受到侵害。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若女子长时间不管孩子,导致孩子生活无着、流离失所或被迫沿街乞讨等,则构成情节恶劣。 具体情境分析 若女子只是短暂回娘家,并未长时间不管孩子,且在此期间有安排他人照顾孩子,则不构成遗弃。 若女子回娘家后,长时间不管孩子,未履行抚养义务,且情节恶劣,如孩子因无人照顾而生活困难、健康受损等,则女子可能构成遗弃罪。 综上所述,女子生孩子一个月后回娘家不管小孩子,是否构成遗弃,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女子长时间不履行抚养义务,且情节恶劣,则可能构成遗弃罪,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于 11天前
郭广吉
25
位律师已回复
我要提问
当事人:律师你好,我和我老公是二婚,在婚内共同有一套房子,然后将这套房子卖掉了,重新买了一套房子,并且我老公放弃了房子,詹产证上是写的我单独所有,肺我老公的子女还有权来分房子吗
1. 关于新房产的性质:是您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 关键点:您丈夫“放弃”房产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被理解为赠与。即,他将自己在原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套房子)中的份额,以及用该份额的售房款购买新房产的相应权利,赠与给了您个人。 · 结论:如果该赠与行为是明确、真实的,且不动产登记机构已经将新房产登记为您“单独所有”,那么这套新房产在法律上属于您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您丈夫的子女在您丈夫在世时,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2. 关于未来继承的问题:您丈夫的子女是否有权继承? · 关键点:继承的发生以被继承人(您丈夫)死亡为前提。继承的对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 · 结论:由于新房产是您的个人财产,它不属于您丈夫的遗产。因此,在您丈夫去世后,他的子女无权要求继承该房产。该房产的完整所有权属于您,未来将由您的合法继承人(如您的子女、父母等)继承。 结论与行动建议 结论:综合来看,只要您丈夫的“放弃”行为是真实有效的,且新房产已登记为您“单独所有”,那么该房产是您的个人财产。您丈夫的子女在当前无权分割,在未来您丈夫去世后也无权继承该房产。 行动建议: 1. 巩固证据:务必妥善保管好新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确认权利人为您个人,且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这是证明房产性质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 2. 书面协议(如有必要):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考虑与您丈夫签订一份书面的赠与协议,明确约定其将原房产中的份额赠与给您个人,用于购买新房产并登记在您个人名下。这份协议可以作为补充证据,进一步强化赠与的效力。 3. 专业咨询:鉴于家庭财产规划的复杂性,特别是涉及再婚家庭和未来继承问题,建议您携带相关证件(身份证、结婚证、新旧房产的权属证明、购房合同等)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获取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并可考虑通过订立遗嘱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您个人财产的归属。 风险提示:您需要关注的核心是证明“赠与”的成立。如果未来发生争议,您丈夫的子女可能会主张该“放弃”行为并非其父亲真实意思表示,或该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确保相关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发布于 11天前
许丽晖
12
位律师已回复
我要提问
你好婚前卖房子钱婚后买的,如果现在新买房子,卖了赚钱了,怎么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后财产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遵循以下规则: 一、法定共同财产范围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工作、兼职或劳务活动获得的收入,无论由哪一方取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包括夫妻共同经营企业、店铺的收入,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产生的收益。即使一方单独经营,只要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一般也认定为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知识产权(如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获得的稿费、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等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定只归一方所有,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司法解释,以下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特殊情况的认定 婚前财产的婚后转化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如房产、存款等)在婚后未发生投资、经营等行为,仅因市场自然增值的,增值部分仍属于个人财产。但若婚前财产在婚后用于投资、经营等产生收益,则收益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分居期间的财产夫妻分居期间,只要婚姻关系存续,一方取得的符合上述共同财产范围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约定优先原则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需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发布于 13天前
张海龙
22
位律师已回复
我要提问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首页
首页
找律师
找律师
问
问
商城
商城
我的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