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9-10 11:22:03
人浏览
婚内财产问题一直是夫妻关系中备受关注的话题,婚内财产特别约定更是其中一个重要概念。了解这个概念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有着重要意义,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什么叫婚内财产特别约定。
婚内财产特别约定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各自的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这种约定突破了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一般规定,充分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为婚内财产特别约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
例如,夫妻双方可以约定一方的工资收入归其个人所有,另一方不得主张分割;或者约定婚后购买的房产虽然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实际产权归一方所有等。这种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有效的。
婚内财产特别约定的好处是多方面的。它可以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避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时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同时,对于一些再婚家庭、涉及企业经营的家庭等,婚内财产特别约定可以更好地保护各方的利益,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
婚内财产特别约定要想产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体必须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只有夫妻之间才能进行婚内财产特别约定,其他关系的主体之间的类似约定不属于婚内财产特别约定。
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夫妻双方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理解约定的内容和后果。如果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作出的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约定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这要求双方在订立约定时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是自愿达成的协议。例如,如果一方以威胁对方生命安全等方式迫使对方签订财产约定,那么该约定是可以被撤销的。
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不能约定逃避债务的财产分配方式,也不能约定将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作为财产进行约定。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虽然口头约定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可,但为了避免日后产生争议,书面形式是更为稳妥的选择。书面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财产的范围、归属、使用方式等内容。
婚内财产特别约定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或撤销的。因为民事法律行为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既然可以自主约定财产事项,那么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可以对约定进行变更或撤销。
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协议,就可以对原来的婚内财产特别约定进行变更或撤销。例如,原来约定夫妻双方的工资收入归各自所有,后来双方觉得共同管理财产更有利于家庭生活,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为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一方想要单方面变更或撤销约定,就需要有法定的理由。比如,约定是在一方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约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如果约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变更或撤销约定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夫妻双方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并进行了公证,后来夫妻一方想要撤销该约定,此时如果子女已经基于该约定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利益,那么撤销约定可能会面临法律障碍。
在变更或撤销婚内财产特别约定时,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最好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以确保变更或撤销的效力和证据的留存。
综上所述,婚内财产特别约定是夫妻双方对财产权益进行自主安排的重要方式,了解其概念、生效条件以及变更撤销的相关规定,对于夫妻双方妥善处理财产问题至关重要。相关问题如“婚内财产特别约定需要公证吗”“约定后一方不履行怎么办”等可能会困扰大家。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