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10-10 1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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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行使规定包括行使方式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行使主体一般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中止,中止事由消失应恢复。行使时要考虑子女意愿和利益。
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关于探视权的行使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行使方式和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首先由父母双方就探视的时间、方式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时间为半天,探视地点可以是直接抚养方的住所等。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2、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的处理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比如,探视方有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此时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当中止事由消失,如探视方成功戒毒等,法院应恢复其探视权。
探视权行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看望式探视和逗留式探视。
1、看望式探视
看望式探视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到直接抚养方的住处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视。这种方式探视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天。例如,不直接抚养方在周末到直接抚养方家中看望子女,与子女进行短暂的交流和互动后离开。这种方式有利于保证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秩序,同时也能满足不直接抚养方与子女见面的需求。
2、逗留式探视
逗留式探视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子女接走,在一定时间内与子女共同生活。比如,不直接抚养方在寒暑假期间将子女接到自己家中居住一段时间。这种方式可以让不直接抚养方与子女有更深入的交流和相处,增进亲子感情。但这种方式需要直接抚养方和不直接抚养方有较好的沟通和信任基础,同时要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和感受。
保障探视权的行使,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1、双方自觉履行义务
直接抚养方应积极协助不直接抚养方行使探视权,不得无故阻挠。不直接抚养方也应按照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方式和时间行使探视权,不得滥用权利。例如,双方约定每周六上午探视,不直接抚养方应按时到达,直接抚养方应做好配合工作。
2、借助社会力量
可以借助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对双方进行调解和沟通。当双方就探视权问题产生纠纷时,基层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通过法律途径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保障探视权的行使。
综上所述,探视权的行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行使方式多样,保障探视权的行使也有多种途径。但在实际生活中,还可能会遇到如探视权行使过程中子女不愿意见面、探视权行使的频率调整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探视权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遇到法律纠纷,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