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10-20 12: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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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探视权有明确规定,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当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同时也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1、行使方式和时间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给予了父母双方一定的自主协商空间,若能就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达成一致,可更好地保障探视权的顺利行使。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时间为半天,探视地点可以是不直接抚养方的住所或者其他适合孩子活动的场所。
2、中止和恢复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里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包括探望方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有暴力倾向、有吸毒等不良行为等情况。一旦出现这些情况,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如探望方的疾病治愈、不良行为得到改正等,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
法律规定的探视权行使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
1、看望式探望
看望式探望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到直接抚养方的住所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这种探望方式时间较短,方式灵活,通常不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例如,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在周末到孩子居住的地方,与孩子见面、聊天、玩耍一段时间后就离开。这种方式适用于孩子年龄较小,需要稳定生活环境的情况。
2、逗留式探望
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这种探望方式时间较长,探望人与子女有较长时间的相处,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孩子的生活和心理状况。比如,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在寒暑假期间将孩子接到自己身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但这种方式对探望人的要求较高,需要探望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孩子,同时也需要考虑孩子的意愿和适应能力。
探视权的主体主要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1、离婚后的父母
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这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天然属性,即使夫妻关系解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情感联系依然存在。例如,在夫妻离婚后,孩子随母亲生活,父亲就有权利探视孩子,母亲有义务协助父亲行使探视权。
2、特殊情况下的主体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同样享有探视权。在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当关系解除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也可能享有类似的探视权。不过,目前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视权,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在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前提下,酌情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理探视请求。
综上所述,法律对探视权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权利主体、行使方式、中止和恢复等。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同时也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会遇到关于探视权的其他问题,如探视权的强制执行、探视权与孩子意愿的冲突等。如果您在探视权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