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11-04 09: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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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重要权利。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若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
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1、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
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义务主体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例如,夫妻离婚后孩子随母亲生活,父亲就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母亲有协助父亲探视孩子的义务。
2、行使方式与时间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为半天等。
3、中止与恢复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例如父或母有吸毒、暴力倾向等情况,可能会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危害,法院可以中止其探望权。
孩子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两种。
1、看望式探望
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到直接抚养方的住处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如在周末到孩子居住处看望孩子几个小时。这种方式对孩子的生活影响较小,适合年龄较小的孩子。
2、逗留式探望
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孩子接走,在自己居住处与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例如在寒暑假期间,将孩子接到自己家中居住一段时间。这种方式能够让不直接抚养方与孩子有更深入的交流和相处,但需要直接抚养方的配合和信任。
3、选择依据
具体选择哪种行使方式,需要考虑孩子的年龄、意愿、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于年龄较小的孩子,看望式探望可能更合适;对于年龄较大且有一定自主意识的孩子,可以适当考虑其意愿选择合适的方式。
保障孩子探视权的实现,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1、双方协商与配合
直接抚养方应积极配合不直接抚养方行使探视权,双方应就探视的时间、方式等进行友好协商。例如,双方可以提前制定好探视计划,避免因临时变动而产生纠纷。
2、法律途径
如果直接抚养方拒绝协助不直接抚养方行使探视权,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判决后,若对方仍不履行,还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等措施保障探视权的实现。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而不是孩子。
3、关注孩子意愿
在保障探视权实现的过程中,要充分关注孩子的意愿和身心健康。如果孩子不愿意被探视,应先了解原因,通过沟通等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强迫孩子接受探视。
综上所述,孩子的探视权涉及到权利义务主体、行使方式、保障措施等多方面内容。在实际生活中,还可能会遇到探视权被恶意阻碍、探视时间和方式变更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孩子探视权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