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建议合理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提出,行使对《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部分的撤销权,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撤销权1年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即在受欺诈的情形下,应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受胁迫的情形下,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由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自离婚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即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