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委托人为购车所签订的书面文件是《质押债权转让及质押车辆交接免责协议》和《车辆移交、接收、确认清单》,但实际上委托人的目的是购入二手车,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双方法律关系的定性,不同的定性将有不同的走向和结果:
1.如定性为债权转让(含质押权),现债权人丧失对质押物的控制,则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另行提供担保或偿还全部欠款,但委托人不清楚债务人与前手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也无法举证,且不了解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诉讼目的恐难实现。
2.如定性为买卖合同,则基于所购买的标的物被权利人取走,合同目的落空且无法继续履行,可诉请解除合同和退还购车款,诉讼目的可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