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父母一方离家出走三年是否构成遗弃罪,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首先是离家一方负有扶养义务:若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如子女未成年或无独立生活能力),这是构成遗弃罪的必要条件。是否构成遗弃罪,则需进一步分析其行为性质。
其次,离家一方拒绝履行扶养行为:需有证明证明其主观上存在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故意,且客观上未提供必要的生活支持。
再次,拒绝抚养的情节恶劣程度:若导致子女生活陷入严重困境(如饥饿、疾病、流浪等),或存在故意遗弃的恶劣动机,离家一方就可能构成犯罪了。
特殊情形
若父母因工作、疾病等合理原因暂时离开,但通过经济支持、委托他人照顾等方式履行义务,这种情况不构成遗弃。
法律未明确规定离家出走时间长度作为定罪标准,关键在于行为性质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程度。
证据收集方向
需收集父母拒绝抚养的直接证据(如通讯记录、证人证言),以及子女因缺乏照顾导致的严重后果证据(如医疗记录、贫困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