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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最新法律咨询

当事人:当众辱骂他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当众辱骂他人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具体需根据行为情节和后果判断: 民事责任 若辱骂行为损害他人名誉权,被辱骂者有权要求辱骂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通常包括辱骂持续时间较长、使用明显贬损人格的词汇、在公共场合当众辱骂等情形。 刑事责任 若辱骂行为情节严重,如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辱骂信息被大量传播(如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需注意,是否构成违法或犯罪需结合具体行为情节、主观故意及造成的后果综合判断。私下口角或轻微辱骂一般不构成违法,但公然辱骂且造成他人名誉受损或严重后果的,将面临相应法律责任。
发布于 2026-04-02 15:58:59
王瑞 47 位律师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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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我购买房签订了认购书可以退吗
只签了认购书的房子可以退。 认购书通常指商品房认购书,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达成的预约合同,用于锁定房源并约定后续签约义务 。在法律上,认购书具有约束力,若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签订了认购书,需要根据认购书的约定来处理解除认购书及退回款项事宜。签订认购协议时交纳了认购金的,如果是因为买受人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认购金可能无法退还。但如果不是买受人原因造成不签订正式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要求退钱。 签订认购协议时交纳了定金的,法律对于定金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具体来说,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如果双方都没有违约,但因为某些原因无法签订正式合同,那么买受人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综上所述,只签了认购书的房子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退的,具体要根据认购协议的约定和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来处理。
发布于 2026-05-11 13:00:01
郭广吉 44 位律师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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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物业法律咨询请问物业公司入驻小区21年,但是从来都没有召开过业主大会,也没有成立业委会,这合法吗?
物业入住小区21年从未成立业委会且未召开过业主大会,这一行为通常是不合法的。下面我将从法律依据、合法成立条件与程序、未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的问题等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法规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这意味着,成立业主委员会必须经过法定比例的业主同意,而召开业主大会是确保法规这一程序合法性的重要环节。同时,《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成立条件与程序 ‌成立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需达到一定比例(如50%以上),或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一定年限(如两年)。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的户数比例也需达到一定比例(如50%以上)。 ‌程序性要求‌: 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需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相关部门将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筹备业主大会相关事宜,包括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等。 必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进行选举,以产生业主委员会。 -法规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需向物业所在地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业主大会的召开 业主大会是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法定程序,必须依法召开。 会议应提前通知全体业主,确保业主有足够时间准备和参与。 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但务必确保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一定比例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以保证会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未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的问题 ‌缺乏合法性基础‌:未召开业主大会即成立业主委员会,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不具备合法性。 ‌缺乏业主参与和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代表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利,其决策和行动应基于业主的法规意愿和授权。未召开业主大会,就无法确保业主的充分参与和授权,无法反映业主的真实意愿。 ‌可能损害业主利益‌:由于缺乏业主的监督法规和参与,未经业主大会选举
发布于 2026-03-27 12:44:33
孙先格 33 位律师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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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回复动态

王瑞
王瑞
律师
2026-04-02 15: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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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帮助 403人
问 当事人:当众辱骂他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 当众辱骂他人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具体需根据行为情节和后果判断: 民事责任 若辱骂行为损害他人名誉权,被辱骂者有权要求辱骂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通常包括辱骂持续时间较长、使用明显贬损人格的词汇、在公共场合当众辱骂等情形。 刑事责任 若辱骂行为情节严重,如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辱骂信息被大量传播(如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需注意,是否构成违法或犯罪需结合具体行为情节、主观故意及造成的后果综合判断。私下口角或轻微辱骂一般不构成违法,但公然辱骂且造成他人名誉受损或严重后果的,将面临相应法律责任。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2026-05-11 13:00:01
服务 403次
已帮助 403人
问 当事人:我购买房签订了认购书可以退吗
答 只签了认购书的房子可以退。 认购书通常指商品房认购书,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达成的预约合同,用于锁定房源并约定后续签约义务 。在法律上,认购书具有约束力,若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签订了认购书,需要根据认购书的约定来处理解除认购书及退回款项事宜。签订认购协议时交纳了认购金的,如果是因为买受人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认购金可能无法退还。但如果不是买受人原因造成不签订正式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要求退钱。 签订认购协议时交纳了定金的,法律对于定金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具体来说,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如果双方都没有违约,但因为某些原因无法签订正式合同,那么买受人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综上所述,只签了认购书的房子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退的,具体要根据认购协议的约定和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来处理。
孙先格
孙先格
律师
2026-03-27 12:44:33
服务 403次
已帮助 403人
问 当事人:物业法律咨询请问物业公司入驻小区21年,但是从来都没有召开过业主大会,也没有成立业委会,这合法吗?
答 物业入住小区21年从未成立业委会且未召开过业主大会,这一行为通常是不合法的。下面我将从法律依据、合法成立条件与程序、未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的问题等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法规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这意味着,成立业主委员会必须经过法定比例的业主同意,而召开业主大会是确保法规这一程序合法性的重要环节。同时,《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成立条件与程序 ‌成立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需达到一定比例(如50%以上),或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一定年限(如两年)。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的户数比例也需达到一定比例(如50%以上)。 ‌程序性要求‌: 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需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相关部门将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筹备业主大会相关事宜,包括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等。 必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进行选举,以产生业主委员会。 -法规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需向物业所在地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业主大会的召开 业主大会是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法定程序,必须依法召开。 会议应提前通知全体业主,确保业主有足够时间准备和参与。 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但务必确保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一定比例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以保证会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未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的问题 ‌缺乏合法性基础‌:未召开业主大会即成立业主委员会,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不具备合法性。 ‌缺乏业主参与和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代表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利,其决策和行动应基于业主的法规意愿和授权。未召开业主大会,就无法确保业主的充分参与和授权,无法反映业主的真实意愿。 ‌可能损害业主利益‌:由于缺乏业主的监督法规和参与,未经业主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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