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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婚姻家事: 我是一名尿毒症血透病人,老公要跟离婚,请问法律会偏像弱者吗 帮问助手:结婚多久了呢? 当事人:37年了 帮问助手:有无共同财产? 当事人:有公同产财
会偏向,但不是必然、也不是大幅倾斜,而是“均分基础上的适当照顾”。 一、法律依据(核心两条) •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判决;重病属于“具体情况”,纳入考量。 • 《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能力的应适当帮助(可从财产分割中体现)。 二、什么情况会明显偏向(法院才会支持) 同时满足: 1. 你患重大疾病(癌症、尿毒症、严重心脑血管病、长期慢性病等,需医院诊断+病历+费用凭证)。 2. 疾病导致生活困难:劳动能力下降/丧失、收入锐减、需长期大额医疗费、无其他收入/扶养来源。 3. 双方均无过错(无出轨、家暴、转移财产等)。 4. 另一方有负担能力(有稳定收入、较多共同财产)。 三、实践中怎么“偏”(不是对半分,是微调) • 原则:先均分,再适当倾斜。 • 比例:通常多分5%–10%,极少大幅倾斜。 • 方式: ◦ 存款/现金:直接多分一部分。 ◦ 房产:优先判给你居住/所有,你补差价(或不补)。 ◦ 同时可主张经济帮助金(从对方个人财产出)。 四、不会偏向的情形 • 只是普通小病,不影响生活与收入。 • 你是过错方(出轨、家暴、转移财产等)。 • 你有稳定收入/足够财产,能负担治疗与生活。 • 共同财产极少,双方都困难。 五、你该怎么做(立刻准备) 1. 固定重病证据:诊断书、病历、住院/手术记录、医疗费票据、劳动能力鉴定(如有)。 2. 证明生活困难:收入流水、失业/无业证明、后续治疗方案与费用预估。 3. 协商优先:主动提出“多分+经济帮助”,写进离婚协议。 4. 协商不成:起诉时提交上述证据,明确请求照顾分割+适当帮助。 一句话结论 重病+生活困难+对方有能力=法院大概率适当偏向;普通病/你有过错/双方都难=基本均分。 需要我帮你整理一份可直接提交法院的“重病+生活困难”证据清单和诉讼请求要点吗?
发布于 2026-03-21 21:46:53
蒋昕赤 33 位律师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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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关于劳动法一些事情请教有关劳动合同提前离职需要赔偿公司10万元合不合法的咨询?
理解您对离职赔偿问题的担忧。在面对高额赔偿要求时,感到困惑和无助是正常的。通常来说,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除特定情形外,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因此,公司要求您支付10万元,其合理性是存在疑问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预告离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适用解释: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只要您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公司的同意,也无需为此支付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形。您主动提出离职,属于劳动者单方解除,通常不属于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但若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您据此解除合同的,公司还需向您支付经济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适用解释:该条款是限制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违约金的例外规定。只有在公司为您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
发布于 2026-02-22 20:44:29
林果子 13 位律师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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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律师·回复动态

蒋昕赤
蒋昕赤
律师
2026-03-21 21:46:53
服务 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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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婚姻家事: 我是一名尿毒症血透病人,老公要跟离婚,请问法律会偏像弱者吗 帮问助手:结婚多久了呢? 当事人:37年了 帮问助手:有无共同财产? 当事人:有公同产财
会偏向,但不是必然、也不是大幅倾斜,而是“均分基础上的适当照顾”。 一、法律依据(核心两条) •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判决;重病属于“具体情况”,纳入考量。 • 《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能力的应适当帮助(可从财产分割中体现)。 二、什么情况会明显偏向(法院才会支持) 同时满足: 1. 你患重大疾病(癌症、尿毒症、严重心脑血管病、长期慢性病等,需医院诊断+病历+费用凭证)。 2. 疾病导致生活困难:劳动能力下降/丧失、收入锐减、需长期大额医疗费、无其他收入/扶养来源。 3. 双方均无过错(无出轨、家暴、转移财产等)。 4. 另一方有负担能力(有稳定收入、较多共同财产)。 三、实践中怎么“偏”(不是对半分,是微调) • 原则:先均分,再适当倾斜。 • 比例:通常多分5%–10%,极少大幅倾斜。 • 方式: ◦ 存款/现金:直接多分一部分。 ◦ 房产:优先判给你居住/所有,你补差价(或不补)。 ◦ 同时可主张经济帮助金(从对方个人财产出)。 四、不会偏向的情形 • 只是普通小病,不影响生活与收入。 • 你是过错方(出轨、家暴、转移财产等)。 • 你有稳定收入/足够财产,能负担治疗与生活。 • 共同财产极少,双方都困难。 五、你该怎么做(立刻准备) 1. 固定重病证据:诊断书、病历、住院/手术记录、医疗费票据、劳动能力鉴定(如有)。 2. 证明生活困难:收入流水、失业/无业证明、后续治疗方案与费用预估。 3. 协商优先:主动提出“多分+经济帮助”,写进离婚协议。 4. 协商不成:起诉时提交上述证据,明确请求照顾分割+适当帮助。 一句话结论 重病+生活困难+对方有能力=法院大概率适当偏向;普通病/你有过错/双方都难=基本均分。 需要我帮你整理一份可直接提交法院的“重病+生活困难”证据清单和诉讼请求要点吗?
陈帅帅
陈帅帅
律师
2025-12-02 12: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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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问偷别人四百,别人报警四千,但是也给了,对方谅解,这个是刑事还是行政呢
首先要明确,案件性质取决于实际盗窃金额,而非报案金额,具体分析如下: 1. 金额认定:实际盗窃金额为400元,未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通常各地立案标准为1000-3000元),因此不构成刑事犯罪。 2. 案件性质:该行为属于盗窃的行政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一般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拘留或罚款。 3. 情节影响:虽然对方报案称4000元,但警方会通过调查核实实际金额;且你已退赔并取得对方谅解,这会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不改变行为的行政违法性质。 简单来说,此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但仍需承担治安处罚责任。 要不要我帮你整理一份盗窃行为的处罚标准速查表,让你更清楚不同金额对应的法律后果?
林果子
林果子
律师
2026-02-22 20: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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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关于劳动法一些事情请教有关劳动合同提前离职需要赔偿公司10万元合不合法的咨询?
理解您对离职赔偿问题的担忧。在面对高额赔偿要求时,感到困惑和无助是正常的。通常来说,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除特定情形外,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因此,公司要求您支付10万元,其合理性是存在疑问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预告离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适用解释: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只要您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公司的同意,也无需为此支付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形。您主动提出离职,属于劳动者单方解除,通常不属于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但若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您据此解除合同的,公司还需向您支付经济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适用解释:该条款是限制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违约金的例外规定。只有在公司为您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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