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更新时间: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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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立案标准
量刑标准
构成要件
司法解释
罪名概念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罪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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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要件
暂无相关内容
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法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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