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女双方通过转账、红包等方式表达情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也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应该把金钱作为表达爱意的唯一方式,以避免后续产生经济纠纷。 以本案为例,情侣之间的转账一般可以认定为以下四种性质: 1、小额转账 2、带有特殊含义的一般赠与款项 3、无偿赠与款项 4、其他款项 对于前三种类型,一方起诉返还,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如果男女双方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如购房款、医药费等,往往是一方或其近亲属基于结婚目的而给付的,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目的无法实现时,法院本着平衡双方利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交往时间、财产使用情况、经济状况、公序良俗、消费水平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除此之外,对于男女双方达成合意并且实际交付的借款,可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返还;对于性质难以认定的金钱往来,一方占有缺乏法律依据的,可以不当得利予以认定;对于假借恋爱、婚姻名义骗取大额财物的,则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解答于 15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