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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证金的退还流程因保证金类型(如取保候审保证金、诉讼保全保证金、执行保证金等)而异,以下是常见类型的退还流程:
一、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流程
确认退还条件:
案件程序结束,如法院作出判决(包括有罪判决、无罪判决、缓刑判决等)、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义务,即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
申请退还:
被取保候审人或其亲属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提出退还保证金的申请,需提交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或其他能证明案件已结束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
审核批准:
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收到申请和材料后进行审核,确认符合退还条件的,报县级以上相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银行退还:
决定机关通知指定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被取保候审人或其亲属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保证金,并在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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