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解决法律问题,就上法临
您已达退休年龄,1983-1986年工龄认定诉求可通过法定途径依法主张。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国发〔1995〕6号文件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核算养老金待遇。1983年至1986年处于我国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全面实施前的阶段,该时段工龄能否认定核心在于两点:一是当事人当时的用工身份是否属于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审批的国企、集体企业正式职工或计划内用工,二是档案材料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该段工作经历的连续性。社保部门对工龄认定严格以原始人事档案为核心依据,若档案缺失招工审批表、连续工资记录等关键材料,初始审核不予认定属于常规经办流程,但该结果并非终局结论,当事人享有法定的复核、复议及诉讼权利,不存在无法救济的情形。需特别明确,1986年10月我国启动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改革,该时间节点前的固定工、计划内用工连续工龄,符合政策要求的均应当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不得随意否定。
解决办法
第一步,正式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出具不予认定该段工龄的书面决定书,决定书必须明确载明不予认定的具体事实依据和政策条款,不得仅以口头告知作为最终结论。第二步,全面收集整理能够证明1983年至1986年工作经历的原始材料,优先查找留存于档案馆、原单位主管部门的人事档案存根,包括招工审批表存根、历年工资发放名册、工作证、工会会员证、工资调整审批表、获奖记录等原始凭证,同时可查找同期共事人员的档案记载作为旁证,所有材料必须保证真实有效,严禁伪造篡改。将收集到的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成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提交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重新审核。第三步,若重新审核后仍未获得认定,在收到不予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社保经办机构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社保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中明确列明认定诉求,附上全部证据材料,说明该段工龄符合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条件的事实和政策依据。第四步,对行政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社保部门认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整个流程严格遵守法定时限,行政复议申请不得超出60日期限。
当事人已达到退休年龄,本次纠纷核心为1983年至1986年的工龄认定,用于核算养老保险待遇。该时间段的工龄认定,本质是申请确认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主要依靠个人人事档案内的原始材料作为依据,招工录用审批表、工资表、单位工作登记材料等档案资料,是认定工龄最核心的凭证。如果档案记载缺失,可收集同期工作佐证材料辅助证明。
工龄与视同缴费年限审核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劳动仲裁仅处理劳动关系争议,无法直接对退休工龄作出认定。当事人应当整理人事档案及相关工作证明材料,提交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龄核查认定。社保经办机构会查阅档案原始记载,判断是否符合视同缴费年限政策。若社保经办机构作出不予认定的结论,当事人可通过行政途径主张权利。
这类历史用工工龄认定案件,时间跨度久远,原始档案留存情况直接影响结果。需要优先查找、调取人事档案,妥善保管全部原始材料,尽量补齐相关佐证资料,再提交社保部门审核。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注: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核定属于社保行政部门行政职权,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审理范围。
您好,为了提供更精准的法律解答,请详细叙说一下你的具体情况。
退休时是否可以要求补缴社保,需根据断缴原因、险种、补缴时间及当地政策综合判断。总体原则是:因单位原因导致的漏缴、欠缴可以补缴;因个人原因断缴或临近退休年限不足,有条件补缴或无法补缴。具体分类及政策如下:一、因单位原因导致的漏缴、欠缴(可以补缴)适用情形:在职期间,因单位漏缴、欠缴、未缴导致社保断缴,且能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劳动关系证明。补缴主体:由原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单位承担统筹部分及滞纳金,个人承担个人缴费部分)。注意:若原单位已破产或注销,需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后,方可申请补缴。二、因个人原因导致的断缴(一般不可补缴)适用情形:个人离职空档、灵活就业人员跨年断缴、个人主动断缴等。政策限制:按现行政策,个人原因断缴一般不能事后一次性补缴,只能逐年累计。灵活就业人员仅可补缴当年自然年内欠费(需在当年12月25日前完成),跨年断缴(往年空档)全面禁止。三、临近退休,社保年限不足(有条件补缴)职工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前首次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需延长缴费5年;延长缴费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剩余年限。2011年7月1日后首次参保:禁止一次性补缴,只能逐年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允许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最多补齐至15年)。四、退休后(一般不可补缴,医保除外)养老保险:办理退休手续并核定养老金后,原则上不能再补缴,因退休后已无劳动关系,且养老金已按当时核定标准发放。医疗保险:若退休时医保缴费年限不足,部分地区(如石家庄市)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补缴后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或允许继续按月缴纳至规定年限。办理建议:社保政策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时效性,且不同险种、不同情况差异较大。建议携带个人身份证、社保卡、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相关材料,确认具体的补缴条件、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避免因政策执行细节差异影响办理。
您好,83年至86年工龄认定,属于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针对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直接关系养老金核算金额。
认定核心看档案材料:招工表、入职登记表、工资发放名册、职工履历表、调离手续等原始人事档案。这段属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工作年限,只要档案材料完整,经社保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计入养老保险总年限。
如果档案缺失材料,社保部门不予认定,处理路径: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书面答复;对结论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注意:工龄认定属于社保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劳动仲裁一般不受理工龄认定纠纷。
您可以补充:人事档案现在存放地点、档案里现有材料,我帮您判断需要补充哪些证明材料,以及后续行政救济的方案。
记得这个年龄段可能是要通过视同缴费来认定社保,可以查询一下相关的政策,看是否符合。
种情形,你可以自己先补交相关的社保费,然后向法院诉讼来要求支付该笔社保费用
您好,为了提供精准的法律解答,请详细述说你的困惑和需求
你提到的“83年—86年的工龄认定”,核心是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下面直接说明认定条件和操作路径。
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建立之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已经缴费,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养老金。各地启动个人缴费的时间不同,多数地区在1992年至1996年前后。
1983—1986年工龄能否认定的关键条件
能否认定,取决于三个核心要素同时满足:
第一,原单位性质。 必须是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正式职工。村办企业、私营企业的这段经历,一般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职工身份。 必须是固定工(原干部或正式职工)。合同制工人、计划外用工原则上不适用视同缴费规定。如果是计划内临时工,需同时满足:经劳动部门正式审批招用、且后来在本单位转为固定工或合同制工人,临时工期间才能与转正后工龄合并计算。企业自行招录的临时工,不在此列。
第三,工龄连续。 工作经历必须是连续的,不能因自动离职、被开除等原因中断。
档案缺失怎么办
人事档案是认定的核心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档案不全时,可通过以下渠道补证:
首选:档案馆原始存根。 招工审批存根、职工花名册、调资表等会在当地档案馆留存,复印并加盖档案馆公章后,效力等同于原件。
次选:原单位留存材料。 原单位存续的,复印招工表、工资花名册等并加盖公章;单位破产改制的,可向档案托管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出具盖章证明。
辅助:个人留存证件与证言。 老工作证、工会证、工资条等可作为补充,搭配两名以上同期工友的书面证言,但证言不能单独使用,需与其他材料互相印证。
你说的应该是视同缴费年限吧,因为八三到八六的话。当时还没有形成社保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