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给别人担保但是已经到期了,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时间: 2025-11-07 12:47:25
律师解答
解决法律问题,就上法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担保到期后担保人的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关键要点: 1.保证方式的认定 若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按一般保证处理。一般保证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时,担保人才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的计算 · 若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届满,视为未约定,同样适用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3.担保责任的承担条件 · 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担保人免责。 4.特殊情况的处理 · 若债权人与担保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明确担保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担保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款通知等文件上签字确认,可能构成新的保证合同,担保人需承担责任。 · 若主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且担保人知晓并同意,担保人可能需对新协议项下的债务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您这个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呢?
你好 有任何问题都可以1v1咨询 秒回
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需要承担一个补充责任。
您好,您好,这边说一下具体情况哈
可以详细讲解一下详细的情况,方便为你分析
你好你这边可以委托律师介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请具体描述一下案情,以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方式描述。
你好你可以具体说说你的问题我可以分一下
担保到期后的责任承担规则 在我国法律中,“担保”在法律上称为保证。到期后是否还要承担责任,关键看是否仍在保证期间内、以及债权人是否在期间内按法定方式主张了权利。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二者在责任承担与主张方式上有本质区别。 按保证方式的区分 • 一般保证 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未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通过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方可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但存在四种例外: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能力、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 • 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只需在保证期间内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起诉、仲裁、书面催告等均可,关键在于能证明已向保证人主张)。逾期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如何计算与常见误区 • 起算规则 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或与主债务同时届满,否则视为未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 常见误区 1. “到期不还就永远担责”是误解:超过保证期间且债权人未依法在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 2. 保证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3. 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内起诉或仲裁后又撤回,且在期间届满前未再行起诉或仲裁的,视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 4. 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间内起诉或仲裁后又撤回,若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副本已送达保证人,通常认定已在期间内行使权利;反之则可能被认定未行使。 到期后的典型
您好,具体什么情况?有什么问题?
你好,根据你的情况,债务到期担保人在债务人无力承担债务的情况清偿债务。
具体要看合同约定,也有把你从中剥离出来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部分责任的可能。
你好,你的问题不够具体,可以重新详细描述一下你的问题,给你提供相应解决办法。
你好请详细的说明下你要咨询的法律问题,这样会更好的为你解答
把你的问题详细说一下,我给你分析。
对于担保合同到期后担保人是否仍需承担责任的问题,这通常取决于担保合同的类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而言,担保合同的到期并不意味着担保责任的自动免除,尤其是在主债务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以下是对该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适用解释:该条款明确了保证方式的认定规则。如果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则推定为一般保证,这意味着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反之,若合同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则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法定期间。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免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适用解释:该条款明确了保证责任免除的具体情形。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采取相应行动(如起诉、仲裁或直接请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归于消灭。 · 一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担保期间(保证期间)最长可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具体情况如下: 有约定时: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约定的时长有效。例如,可以约定为一年、三年甚至更长时间,但一般不会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若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包括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你好,具体情况描述一下,你的问题是什么?
需要咨询什么问题,具体情况详细描述
你好,我是徐律师,可以具体聊聊,沟通一下情况
如果被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担保人要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
你好。 。
债务到期,担保人与债权人又约定担保期,担保期届满后,保证人就不在承担担保责任了。
您好,为了提供精准的法律解答,请详细述说你的困惑和需求
你好,可以将具体案情详细的跟我们陈述一下,我们再结合案情给你专业的处理建议
你好,浙江律师可以详细沟通一下情况
担保人的责任需结合担保类型、担保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分析如下: 1. 先明确担保类型 若为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主张还款,债务人无法偿还时,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 2. 担保期限的影响 若担保合同约定了担保期限,期限届满后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若未约定,一般保证的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期限同样为6个月(未约定的情况下)。 你提到“担保已经到期”,若此处的“到期”是指担保期限届满,且债权人未在期限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则担保人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3. 例外情况 若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履行期,或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延长债务期限等情形,需结合具体约定重新判断。 建议先确认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类型、担保期限,再对应判断责任承担情况。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具体陈述一下您的问题
担保人的责任需根据担保类型和合同约定确定,到期后的责任主要分以下情况: 1. 连带担保责任 若为连带责任担保,且未过担保期限,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包括本金、利息等);若已过担保期限,担保人可拒绝承担责任。 2. 一般担保责任 若为一般担保,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主张还款,债务人无力偿还时,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同样需注意担保期限是否届满。 3. 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 若约定的担保期限已届满,且债权人未在期限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自动免除。 建议:先确认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类型、担保期限,再结合债务到期后的实际情况(如债权人是否主张过权利),明确自身责任。 是否需要我帮你整理一份担保责任的核心条款核对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担保到期后担保人的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关键要点: 1.一般保证责任 · 若担保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确,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 若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同样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担保人免责。 3.特殊情况 · 若债权人与担保人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或担保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书面承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需继续履行责任。 · 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总结:担保到期后,担保人通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需结合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是否主张权利等因素综合判断。若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担保人可依法免除责任。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合同条款和事实情况维护自身权益。
担保合同“到期”≠担保责任“自然解除”。是否还要担责,核心看两条: 1. 债权人有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 2. 主张权利后,有没有在诉讼时效内起诉或申请仲裁。 一、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什么也没做” 一般保证:没对债务人起诉/仲裁的,保证期间届满后担保人免责。 连带责任保证:没要求担保人还款的,保证期间届满后担保人同样免责。 此时担保人可书面通知债权人“保证期间已过,本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留存证据 。 二、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已依法主张权利 一般保证:已起诉/仲裁债务人,进入执行程序后仍不能清偿的,担保人要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已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还款的,担保责任直接转化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3 年,从“要求还款”那天重新算;债权人可在时效内随时起诉担保人 。 三、主合同或履行期限事后被变更 债权人与债务人“展期”或“借新还旧”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对变更后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四、担保人如何主动免责 1. 先自查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债权人是否已主张权利; 2. 若确认保证期间已过且债权人未依法主张,可发函告知免责并留存送达证据; 3. 若债权人已起诉,应积极应诉,以“保证期间已过”或“未经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等理由抗辩; 4. 如已替债务人还钱,及时向债务人追偿(3 年诉讼时效)。 一句话总结: “合同到期”只是保证期间届满,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动过手”,担保人就仍要按原约定承担责任;只有债权人“期间内什么都没做”,担保人才能真正免责 。
在担保责任期内债权人有没有要求你承担担保责任
你好,我是徐律师,请问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帮你?
你好。这个法律问题已经解决了吗?可以详细阐述
担保到期后,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 主债务已清偿:如果主债务人已经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债务,那么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随之消灭,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 担保期间内债权人未主张权利:如果担保合同约定了担保期限,而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内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如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等,那么担保合同到期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例如,甲乙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丙为乙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6个月,若债权人甲在6个月内未要求丙承担担保责任,6个月期满后,丙就无需再对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 担保期间内债权人主张了权利:如果债权人在担保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过权利,那么担保合同到期后,担保人仍可能需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后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有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内,担保人需承担责任。 - 存在特殊约定:若担保合同约定了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仍需对一定期限内可能出现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等特殊条款,那么担保人在合同到期后,需依据该特殊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你好。可以沟通。
担保到期后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具体如下: 一般情形:如果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内,债权人未按约定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期间届满后,担保人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例如,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都不再承担责任。 特殊情形:若债权人在担保期间内已依法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即便担保合同到期,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此外,如果担保合同没有约定担保期间,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按规定主张权利,担保人也需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担保人到期后是否承担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是关键要点: 一、保证期间的认定 约定优先:若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以约定为准。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法定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责任承担情形 一般保证 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若未在该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向债权人承担责任(除非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破产等特殊情形)。 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未在该期间内主张,保证人免责。 连带责任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其履行债务。 三、特殊情况说明 主债务变更:若主债务展期、转让等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变更后的债务可能不再承担责任。 新约定:保证期间届满后,若担保人书面表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与债权人达成新的担保协议,则需重新承担担保责任。 总结:担保到期后,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担保人通常无需承担责任。建议债权人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固定权利,担保人也应关注保证期间届满后的法律后果。具体责任承担需结合担保合同条款、主债务履行情况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您好,为了提供更精准的法律解答,请详细叙说一下你的具体情况。
担保期限到期后,担保人是否仍需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是否依法行使了权利。若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则担保人的保证责任通常会被免除;但也存在特定情形下担保人仍需担责的情况。 一、担保期限到期,担保人通常免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期限是债权人和担保人约定的,或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在此期限内,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但若担保期限到期,且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担保人的保证责任通常会被免除。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若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若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内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担保期限到期后,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连带责任保证: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亦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若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担保期限届满后,保证人的责任同样被免除。 二、特殊情形: 若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此期间内,若发生法定的中断、中止等事由,保证期间可能会相应延长,担保人仍需承担责任。例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曾向担保人主张过权利,导致保证期间中断并重新计算。 在担保期限届满前,若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提起了诉讼或申请了仲裁,即使担保期限到期,担保人的责任会继续存在。因为此时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已经通过法律程序得到了确认和保护。 三、实际操作建议: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权利,担保人应关注保证期间 对于债权人而言,在担保期限内,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履约情况,并在必要时依法采取诉讼或仲裁措施,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对于担保人而言,应关注保证期间的约定和履行情况。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明确保证期间的起止时间和计算方式。在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未依法行使权利,担保人应及时提出抗辩,以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担保期限到期后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是一个涉及多个法律知识点的复杂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
你好,可以详细沟通一下你的案件的情况
热门问答
当事人: 两人于23年底共同出资十万现金买车,一人五万,贷款十万,每月还4166元,男方每个月会把工资给女方,女方来还贷款,平时房租生活费也是女方出,女方自己也有工作。现在分手,车子还剩六期贷款,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所有钱款,法院会怎么判。
在谈恋爱分手后,男方要求偿还所有共同花销的情况,需根据具体花销的性质和双方是否有明确约定来判断是否需要偿还。 一、共同花销的性质分析 ‌日常消费性支出‌: ‌分析‌:在恋爱期间,双方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娱乐而产生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如一起吃饭、看电影、旅游等,通常被视为自愿赠与或共同消费。这类支出一般不需要偿还,因为它们是基于双方的感情和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已经转移的,除法定情形外,不得撤销。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一旦消费完成,即视为赠与完成,一般不可要求返还。 ‌大额财物或借款‌: ‌分析‌:如果男方在恋爱期间向女方赠送了大额财物(如贵重首饰、高档电子产品等)或明确表示为借款,并留下了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借条等),那么这些财物或借款在分手后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偿还。 ‌法律依据‌: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的规定,如果赠与附有条件或借款有明确约定,那么受赠人或借款人在条件不成就或未按照约定还款时,赠与人或出借人有权要求返还或追偿。 二、双方约定的重要性 ‌分析‌:在恋爱期间,双方如果对共同花销有明确的约定(如AA制、各自承担部分费用等),那么分手后应按照约定来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需要根据上述花销的性质来判断是否需要偿还。 ‌建议‌:为了避免分手后因共同花销产生纠纷,建议在恋爱期间就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和义务,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或留下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三、实际案例参考 ‌案例简介‌:在(2021)赣0481民初1453号案件中,凌某某与蔡某某曾为男女朋友,分手后凌某某要求蔡某某返还借款、金镶玉项链及手机等财物。但法院认为凌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蔡某某造成其财产损失的具体金额,因此驳回了凌某某的诉讼请求。 ‌启示‌:该案例表明,在恋爱期间产生的经济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或赠与附有条件,那么要求返还财物或借款的请求可能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两人于23年底共同出资十万现金买车,一人五万,贷款十万,每月还4166元,男方每个月会把工资给女方,女方来还贷款,平时房租生活费也是女方出,女方自己也有工作。现在分手,车子还剩六期贷款,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所有钱款,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男方“返还所有钱款”的诉求,会按车辆按份共有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分割,核心判决逻辑如下: 1. 认定车辆共有性质:你们无明确约定,情侣关系不属家庭关系,该车会被认定为按份共有。首付双方各出5万,后续男方工资交女方还贷、女方同时承担房租生活费,这些都能证明双方共同承担车辆相关支出与生活成本,而非女方独自负债,男方的出资和还贷贡献会被纳入份额核算。 2. 确定车辆归属与贷款承担:法院通常会判车辆归登记方(若未提及登记,会结合使用便利性判定),剩余六期贷款由获得车辆所有权的一方继续偿还,因为贷款是基于车辆产生的债务,理应由车辆归属方承接。 3. 核算并支付折价款:判决不会让一方返还另一方“所有钱款”,而是先核算车辆当前市场价值,扣除剩余六期贷款的金额后得到车辆净价值。再按双方出资与贡献比例,由得车方向另一方支付对应折价款。比如车辆现值15万,剩余贷款约2.5万(4166元×6),净价值12.5万,若双方贡献比例接近,得车方大概需向另一方支付约6.25万的折价款。 另外,双方需留存好工资转账记录、贷款还款凭证、房租及生活费支付票据等,这些都会作为法院核算双方贡献比例的关键证据。
为给孩子找个工作,在平台看到发的招骋信息,他交部分钱,四个月给安排单位,但钱交了,开始总说进行中,托延到期了,说钱给退,结果电话不接,微信不回了
您遇到的情况很可能涉及诈骗或合同违约,您有权要求对方退款并可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具体处理方式需根据双方是否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以及对方的行为性质来判断。 一、法律关系分析 ‌合同关系‌: ‌分析‌:如果您与对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对方应在四个月内为您的孩子安排工作,并收取了部分费用,那么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诈骗嫌疑‌: ‌分析‌:如果对方在收取费用后,并未实际进行任何安排工作的活动,而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退款,甚至失联,那么对方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实际处理建议 ‌收集证据‌: ‌建议‌:首先,您需要收集所有与对方沟通的记录,包括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合同(如有)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您后续维权。 ‌与对方协商‌: ‌建议‌:尝试与对方进行沟通,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退款。如果对方同意退款,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退款金额、时间和方式。 ‌向相关部门投诉‌: ‌建议‌:如果协商无果,您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他们的帮助和调解。 ‌法律途径‌: ‌建议‌:如果对方的行为涉嫌诈骗或您无法通过协商、投诉解决问题,您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提起诉讼前,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的诉讼流程和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三、预防措施 ‌谨慎选择‌: ‌建议‌:在未来的求职过程中,建议您和孩子谨慎选择求职渠道和中介机构,避免遇到类似的诈骗或违约情况。 ‌签订合同‌: ‌建议‌:如果与中介机构或个人签订求职服务合同,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服务内容、费用、退款等方面的约定。 ‌保留证据‌: ‌建议‌:在求职过程中,保留好所有与求职相关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合同等,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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