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您好律师,拆迁房屋纠纷,原告从淮安中院一审到二审都已败诉,后洪泽区法院接受原告的请求分割我的房产,判四万九千多元给原告,原告已分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我的人证,书面证明都有,已过了申请再申期,我能重新起诉原告吗?
根据法律规定你不能就同一纠纷重新起诉原告 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重复起诉且再审申请期已过 但你仍有合法救济路径。
原告已书面明确放弃继承权且你有人证佐证 该放弃行为合法有效后不应再分割遗产 生效判决未采信该关键事实存在错误。
你可优先向作出生效判决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 提交放弃继承的书面证明人证等证据 说明判决事实认定错误 检察监督不受再审期限限制是重要救济途径。
若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你可立即提出执行异议 以原告放弃继承为由请求中止执行 异议被驳回后可在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若你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参加前案诉讼 可自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 向洪泽区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请求撤销错误判项。
当事人:母亲出资买的房子,写了女儿的名字,房子是母亲要居住到过世,请问有什么好办法,女儿万一赶母亲走,该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规定,母亲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障自己对登记在女儿名下房屋的居住权:
1. 设立居住权
签订书面合同:母亲与女儿需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明确约定房屋位置、居住条件、居住期限(如终身居住)等条款。合同需双方签字确认,确保内容清晰、具体。
办理居住权登记: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即使房屋后续发生转让、继承等情况,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仍受法律保护。
2. 遗嘱设立居住权(若母亲为房屋所有权人)
若母亲对房屋仍保留一定权益(如部分产权或未来处分权),可通过遗嘱形式为自身设立居住权。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如自书、代书、公证遗嘱等),明确房屋坐落、居住权期限等内容。遗嘱生效后,母亲可依据遗嘱办理居住权登记,保障自身居住权益。
注意事项:
居住权设立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未登记的居住权合同仅具债权效力,无法对抗第三人。
若房屋已登记在女儿名下,母亲需与女儿协商一致并完成登记,方可有效设立居住权。
若女儿拒绝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母亲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法院判令女儿协助办理登记手续。
通过上述方式,母亲可依法保障自己的居住权益,避免因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导致居住不稳定。建议在操作过程中咨询专业律师,确保程序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