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当事人:未经过他人允许,把他人的照片做成表情包 犯法吗
答 未经允许把别人照片做成表情包,通常构成违法,核心侵犯肖像权,若丑化/侮辱还可能侵犯名誉权,《民法典》已删除“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要件,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可能侵权。
一、核心法律依据(《民法典》)
•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
•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不得以丑化、污损、信息技术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
•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不得侮辱、诽谤侵害他人名誉权,否则需承担民事责任。
二、违法情形与例外
• 典型违法:未经同意制作并公开(如发群、上网);丑化/污损/伪造(如P丑、配侮辱文字);商业使用(如广告宣传),均构成肖像权/名誉权侵权。
• 例外(合理使用不违法):为个人学习、新闻报道、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必要使用;仅个人私密聊天且未公开、未丑化,一般不侵权。
三、侵权后果与维权
• 民事责任:停止侵害、删除表情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 维权步骤:固定证据(截图、发布记录、聊天记录)→ 发书面通知要求停止侵权、删除并道歉→ 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四、合规建议
• 先书面/录音取得对方明确同意,留存凭证。
• 不做丑化、侮辱性修改;非必要不公开传播。
• 商业使用务必签肖像许可协议,明确范围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