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因此,空置房一般情况下仍需缴纳物业费,但在以下特定情形下,可能存在物业费减免的情况:
地方有相关规定 :部分地区出台了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的政策。例如湖南长沙规定,业主为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交纳物业服务费时,实行阶梯式优惠,即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交房公告约定的房屋集中交付日期的次月起连续空置至第24个月,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从第25个月空置期起连续至房屋空置结束,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90%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空置房屋可以减免部分费用,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既无地方规定也无合同约定,空置房屋通常仍需全额缴纳物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