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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鉴定费用的承担责任判定,需根据鉴定类型、申请主体及案件最终结果综合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诉讼中的司法鉴定
预交规则: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鉴定费。
最终承担: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若医方被认定存在过错且构成医疗损害责任,鉴定费由医方(败诉方)承担;若患方败诉,鉴定费由患方承担。若案件部分胜诉、部分败诉,则按责任比例分担鉴定费。
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最终费用分担可协商确定,或由法院根据案件结果判定。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再次鉴定
由再次申请鉴定的申请方缴费,最终承担同样根据鉴定结果和案件判决确定,若再次鉴定推翻原结论且申请方胜诉,费用可能由对方承担;若申请方败诉,则自行承担。
总结:鉴定费的预交遵循“谁申请、谁预交”原则,但最终承担以案件判决结果为准,通常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情况按责任比例分担。具体承担方式需结合鉴定类型、申请主体及法院对责任的认定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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