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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需满足法定条件,并遵循相应程序。不同立案主体(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立案流程略有差异,以下是具体介绍:
立案条件
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且该犯罪行为有一定证据证明,而非主观臆测。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行为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同时不存在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
立案程序
公安机关立案程序: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都应当接受,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然后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对材料进行审查,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采取询问、查询等不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核实。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本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检察机关立案程序:检察院对于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以及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应予以接受。对于自侦案件,需核实的报检察长决定,一般不得接触被调查对象,可采取不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检察长批准,予以立案。
法院立案程序: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登记立案。对于自诉案件,由立案庭登记交由刑庭审查,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后报立案庭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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