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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判定遗弃物的关键前提——财物所有人需明确表示或通过行为表明“不再享有该财物的所有权”,常见情形包括:
1. 明确声明:例如将旧家具放置在垃圾站并标注“免费丢弃”;
2. 行为推定:长期将物品遗弃在公共场所(如将衣物丢弃在路边垃圾桶旁,且无取回迹象);
3. 排除误放:若仅是临时遗忘(如将手机落在餐厅),不属于遗弃,而是“遗失物”。
二、客观条件:财物已被实际放弃占有
所有权人需实际脱离对财物的控制,且无恢复占有的可能,例如:
1. 脱离控制:将物品放置在无管理义务的场所(如街头而非自家阳台);
2. 无保护措施:未对物品采取任何保管、标识措施(如未上锁的旧电器被丢弃在公共区域);
3. 时间持续性:物品被抛弃后经过合理时间,所有权人仍未主张权利(如数月内未取回)。
三、遗弃物与相似概念的区分
1. 与遗失物的区别:遗失物是“非自愿丢失”(如钱包掉落),所有权人仍享有权利;遗弃物是“自愿抛弃”,所有权人已放弃权利;
2. 与无主物的区别:无主物是自始无所有权(如野生植物),而遗弃物是原所有权人主动放弃的财物。
需注意:拾取遗弃物后,拾得人可合法取得其所有权;但拾取遗失物则需归还所有权人,否则可能构成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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