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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各有其管辖范围。
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超越职权,对依法不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纠纷案件予以立案侦查;二是利用职权,以办理经济纠纷为名,插手经济纠纷,强行扣押一方当事人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甚至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拘留、逮捕他人;三是徇私舞弊,对明知是不构成犯罪的经济纠纷案件,以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强迫当事人“私了”或“花钱买刑”;四是滥用强制措施,在经济纠纷案件中违法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若遇到此类情况,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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