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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收复议生效期的规定如下:复议申请期限对于征税行为(如税款征收、滞纳金加收等),申请人需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担保被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于非征税行为(如税务行政处罚、发票管理、资格认定等),申请人可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决定生效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决定书一经依法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需注意,若申请人未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未按要求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将丧失复议权利,税务机关的原决定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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