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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及相关司法实践,假冒注册商标罪中货值金额的认定规则如下:已销售侵权产品的货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实际销售价格以行为人实际出售侵权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为准,包括已收到和约定应收的款项。未销售侵权产品的货值若侵权产品有标价,按照标价计算货值金额。若无法查清标价或标价不真实,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若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也无法查清,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特殊情况处理对于尚未附着或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若有证据证明该产品将用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货值金额。若侵权产品属于“知假买假”情形,且实际销售价格远低于正品价格,一般以侵权产品本身的市场价格或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货值,而非正品价格。需注意,货值金额的认定需遵循“实际销售价格→标价→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市场中间价格”的递进顺序,只有当前一方法无法认定时,才适用后一方法。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案件证据、交易习惯、市场情况等综合判断,确保货值金额认定合理、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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