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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劳动者,遇到用工单位将你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而公司又强行安排你去新单位的情况,你完全有权依法维权,核心逻辑是:拒绝“降条件”的新派遣安排,同时保障自己的工资权益。
一、先明确:你有权拒绝哪些新岗位?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不得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你可以直接拒绝以下情形:
1. 新岗位的基本工资、社保、福利比原岗位低;
2. 工作地点大幅变更(如跨城市通勤)、工作性质从约定岗位调整为非相关岗位(如文员调去流水线);
3.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条件明显变差,且无合理补偿;
4. 未与你协商一致,就直接通知你到新单位报到。
只要新岗位不符合“原合同约定条件”,你拒绝的行为合法,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辞退你。
二、被退回后,你的法定权益是什么?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你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你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你支付报酬,直到给你安排符合条件的新岗位,或与你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 公司不能以“没岗位”为由停发工资;
• 也不能用“你拒绝新岗位”为由停发生活费。
三、具体维权步骤(按优先级操作)
1. 书面拒绝不合法的新岗位安排
给劳务派遣公司发书面通知(微信、邮件、EMS均可,保留凭证),明确说明:“因贵司安排的新岗位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工作地点/岗位性质]条件,本人依法拒绝该派遣安排,请贵司在合同约定条件内为本人安排工作,并按规定支付无工作期间的生活费。”
2. 协商沟通,要求公司出具书面方案
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新岗位说明,明确薪资、地点、岗位、工作时间等信息,避免口头承诺;同时协商无工作期间的生活费支付标准,保留所有沟通记录。
3.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如果公司停发生活费、或强行要求你去新单位,可向当地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提交劳动合同、被退回通知、新岗位安排通知、工资流水等证据,要求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4. 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最终保障)
若协商、投诉均无效,可在权益受损之日起1年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
◦ 要求公司支付无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
◦ 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违法解除的双倍经济赔偿金;
◦ 要求公司按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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