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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偿主体与基础补偿标准📌
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主体,用工单位不直接承担补偿金。
1. 经济补偿金计算规则:按照劳动者在派遣公司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1年按1年算,不满6个月支付0.5个月工资。
2. 月工资基数: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按3倍封顶,补偿年限最高不超12年。
二、分情形赔付细则
情形1:派遣单位单方面到期不续签(法定需付补偿)
派遣公司主动终止合同不再续签,必须依法支付上述N倍经济补偿金;
若属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到期拒签终止,构成违法终止,需赔付2N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
情形2:用工单位退回员工、派遣公司不再续签
用工单位因自身经营等原因退回派遣工,派遣公司无法另行安排工作而终止合同,依旧由派遣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情形3:派遣公司维持/提高原待遇续签,员工个人拒签
用工方提出不降低薪资、岗位条件续签,劳动者自愿放弃续签,单位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情形4:派遣公司降低薪资、变更用工岗位等降条件续签,员工拒签
员工因续签待遇变差而拒绝签约,派遣公司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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