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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在劳动合同里写“工伤自负、出事概不赔偿”的约定,完全不具备法律效力,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免除用人单位法定工伤责任的条款自始无效,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依旧要承担全部工伤赔偿义务,不能靠这类合同条款免责 。
真正有可能无法主张工伤赔偿的,是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各类民事协议,这类合同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约束,受伤后只能按人身损害向对方追责,不能走工伤流程。常见的有劳务承揽合同、合作协议、承包协议、加工外包合同,签订这类合同时双方属于平等民事合作关系,不受单位考勤、规章制度管理,收入按项目结算而非按月发工资,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关系,自然没有工伤赔偿一说。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只有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民事合作关系不在覆盖范围内 。
还有几类特殊主体签订的合同,同样无法认定工伤赔偿,退休人员劳务协议、在校学生实习协议、个人之间临时雇佣合同都包含在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和用工方签订的用工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工作受伤无法申报工伤;在校生勤工俭学、短期实习,和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受伤只能协商或起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自然人之间临时雇人干活,仅成立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赔付规则。
即便签订的是承揽、承包类民事合同,若实际接受对方日常管理、按月领取固定工资,法院依旧会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受伤后依然可以正常申报工伤、索要工伤赔偿,不会仅凭合同名称直接排除工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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