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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 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若双方未订立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范围、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等原因无效,相关仲裁裁决可被撤销。
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仲裁机构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超出范围或无权仲裁的部分,裁决可被撤销。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例如未按规定选定仲裁员、仲裁过程中未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裁决,可能会被撤销。
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若仲裁裁决依据的关键证据是虚假的,影响了裁决的公正性,该裁决可被撤销。
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证据,导致仲裁结果不公正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撤销裁决。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仲裁员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必然会影响裁决的公正性,在此情况下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被撤销。
7. 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仲裁裁决若违背这一原则,如违反公序良俗等,法院应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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