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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是交强险法定投保义务人,车辆未买保险撞伤人,车主必然担责,分两层法律责任:
一、民事赔偿责任
1. 车主自行承担交强险限额全额赔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伤人,受害人可要求车主在交强险限额(伤残18万、医疗费1.8万、财产2000元)全额赔偿,该部分不按事故主次责任划分。即便车辆出借他人驾驶,车主与驾驶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赔付;车主赔付后可向实际肇事驾驶人追偿超出限额部分损失 。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正常车辆先由交强险赔付,无保险则全部限额赔偿由投保义务人(车主)自行承担,超出限额损失,再按事故责任比例由驾驶人承担。
2. 车主存在过错需额外担责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车主明知车辆无保险仍出借,属于过错,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车主需承担对应过错赔偿责任 。
二、行政违法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上路,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并处交强险保费2倍罚款,补齐保险后才可取回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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