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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时派出所拒绝提供案件信息是否合法,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派出所拒绝提供案件信息不合法。根据《行政复议法》,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同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应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派出所作为被申请人,有义务按复议机关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以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然而,若案件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派出所可拒绝提供。另外,如果案件仍在侦查阶段,证据材料尚未固定或已移交至检察机关等其他部门,派出所客观上可能无法提供相关信息,此时拒绝提供也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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