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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保全分为仲裁前保全与仲裁中保全两类,仲裁机构本身不直接作出保全裁定,而是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转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仲裁程序进行当中,当事人向涉外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把当事人的申请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依法作出裁定并执行;不符合条件的,驳回保全申请。
在提起涉外仲裁之前,利害关系人因为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直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前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依法申请涉外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保全范围仅限于与本案仲裁请求有关的财产或者证据,不得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如果保全申请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参照财产保全的管辖与执行规则办理,由法院审查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八条,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由仲裁机构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处理,仲裁前保全可直接向管辖法院提出并受三十日仲裁期限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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