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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等于禁止股东转让股权,核心区分股权是否被法院冻结,同时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如果法院没有冻结股东名下股权,满足《公司法》股权转让规则,理论上可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工商变更。但该操作无法脱离原有法律责任,不能简单依靠转股摆脱义务。若股权已经被法院冻结,未经执行法院许可,不得转让;私下转让无法完成工商变更,该处分行为不能对抗债权人,情节严重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相关违法责任。
实务最大风险集中在出资义务:股东认缴出资尚未实缴就转让股权,不代表出资义务彻底消灭。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规定,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受让人无力缴纳时,原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如果公司负债期间,股东以0元、极低价格转让股权,受让方明显无出资、偿债能力,会被认定恶意转移资产,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股权转让,或追加原股东承担责任。
另外需要厘清主体关系:被执行的是公司债务,原则由公司财产清偿;股东正常出资到位、不存在人格混同、担保等情形,原本无需担责。但试图通过转让股权规避出资责任、逃避债务,法院不予支持。即便完成股东变更,公司仍然继续被强制执行,公司债务不会因为股东变更而消灭。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被执行人就被冻结股权所作的转让、出质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可追加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4.《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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