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2025-06-24 11: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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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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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公积金提取有以下新规定: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 3 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取得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 3 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3 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离休、退休提取:职工离休、退休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出境定居提取:职工出境定居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提取规定和流程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的调整和变化而有所不同。您可以通过潍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服务热线或前往当地的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获取最新、最准确的信息。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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