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什么具体程序

2025-07-08 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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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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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具体程序:

1. 提前说明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包括裁减人员的原因、裁减的数量、裁减的条件以及裁减人员后的安置措施等。

2. 提出裁减方案: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 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方案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采取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收到报告后,会对用人单位的裁减人员方案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裁减人员的,会责令其改正。

5. 实施裁减并办理手续: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和经批准的裁减人员方案实施裁减,并依法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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