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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具体程序:
1. 提前说明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包括裁减人员的原因、裁减的数量、裁减的条件以及裁减人员后的安置措施等。
2. 提出裁减方案: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 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方案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采取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收到报告后,会对用人单位的裁减人员方案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裁减人员的,会责令其改正。
5. 实施裁减并办理手续: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和经批准的裁减人员方案实施裁减,并依法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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