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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人员发生工伤的赔付情况较为复杂,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虽已超过60岁,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存在劳务关系:若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般情况:通常情况下,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60岁以上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一般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特殊情况:在部分地区,如果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或者当地有特殊规定允许超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在发生工伤时,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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