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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传票的送达和通知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直接送达
法院工作人员将传票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本人签收。如果受送达人不在,可交给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也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留置送达
如果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传票,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传票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传票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传票,如电子邮件、特定通讯号码、微信小程序、即时通讯工具等。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
法院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将传票等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签收法院专递,本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码、签收日期,如果是他人代收,签收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还应写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邮政机构退回法院专递的前提是其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
委托送达
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转交送达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公告送达
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传票。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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