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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否包括亲朋好友的钱,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向亲友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范围内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例如,亲友间基于信任的小额借款,未通过公开渠道宣传,通常不构成犯罪。
通过亲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若在吸收亲友资金过程中,明知亲友将资金转借给不特定对象(如亲友的亲友、社会公众),或通过亲友口口相传扩大集资范围,即使最初对象为亲友,也可能被认定为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构成犯罪后亲友资金的处理若行为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吸收资金过程中存在向社会公开宣传或通过亲友扩散至不特定对象的情况,向亲友吸收的资金应计入犯罪数额。但若亲友资金是在犯罪行为前已明确为特定对象且未扩散,部分司法实践可能不计入犯罪数额,具体需结合案件细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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