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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的规则
一、适用前提与触发条件
• 已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过失性解除)和第40条第1、2项(医疗期满不能胜任、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所列情形。
• 到期前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此时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连续订立两次”的次数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续订时起算,此前的固定期限合同次数不计入。
•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除双方协商一致外,劳动者依法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二、到期不续签的法律后果与地区差异
• 多数地区裁判与执法实践认为: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出续订并要求签无固定期限的,用人单位没有“选择不续签”的主动权,应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方终止易被认定为违法终止。
• 也存在少数地区持不同观点:认为需用人单位也同意“续订”才触发强制缔约,否则可按期满终止。
• 实务案例参考:深圳一案中,劳动者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公司以合同到期不续签并终止,被仲裁与法院认定为违法终止,判令支付违法终止赔偿(以工龄计付)。
三、期限与待遇的确定
• 第三次(亦即“第二次续签”)签多久由双方协商,可签固定期限也可直接签无固定期限;若劳动者符合法定条件并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签无固定期限。
•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终身制”,出现法定解除或终止事由时仍可依法处理;但不得在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形之外另行约定其他终止条件。
四、用工与维权提示
• 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合同期满前,如不具备法定例外情形且劳动者已明确表示续订并要求无固定期限,宜及时办理签约,避免被认定违法终止的风险与赔偿成本。
• 劳动者:保留续订意向的书面或电子证据(邮件、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到期被拒续或被终止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诉讼主张权利。
• 各地对第14条第2款第3项的理解与适用存在差异,具体处理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裁判规则为准,必要时咨询当地人社部门或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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