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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行政复议办理指南
一 适用范围与复议机关
• 对地税机关(即各级地方税务局及其派出机构如税务所、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典型情形包括:征税行为(确认纳税主体、计税依据、税率、退税、滞纳金等)、税务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发票管理(发售、收缴、代开)、行政许可/审批、不依法履行职责(如不予出具完税凭证、不予登记/认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阻止出境通知等。对地税机关的复议管辖一般为: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向上一级地方税务局申请,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对税务所(分局)、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所属税务局申请。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诉,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裁决为最终裁决)。
二 申请时限与前置条件
• 申请时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被申请人设置障碍耽误的,耽误时间不计入期限。对“征税行为”不服属于复议前置,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行诉讼;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可选择复议或直接起诉。对“逾期不缴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须先缴清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复议;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须按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并在缴清或担保被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三 需要提交的材料与提交方式
• 常用材料清单(以各地税务机关公布为准):
1. 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名称、复议请求、事实与理由、签名/盖章、日期);
2. 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组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3. 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或证据(如决定书、通知书、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复印件);
4. 支持复议请求的证据材料(如完税凭证、账簿票据、合同、沟通记录、送达证明等);
5. 依法应提交的税款/滞纳金缴纳或担保凭证(限于征税行为前置情形);
6. 补正材料(如被通知补正);
7. 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 提交方式与渠道:可当面递交、邮寄、传真,具备条件的机关可接受电子邮件;也可通过当地税务机关官网、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办税服务厅咨询、预约递交。复议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 办理流程与时限结果
• 流程与时限:复议机关自收到申请起5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材料不齐的,5日内书面通知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受理后,机关于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于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当初作出行为的证据、依据。复议机关原则上书面审理,必要时可调查、听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形复杂可经批准延长不超过30日。对应当先复议再诉讼的事项,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申请人可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一般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五 实务提示
• 先行处理的事项:涉及“征税行为”及“加处罚款”的,务必先履行缴税/滞纳金或担保、缴清罚款和加处罚款等前置义务,否则可能被不予受理或程序受阻。
• 被申请人资格: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行为不服,被申请人是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对受委托单位代征行为不服,被申请人是委托税务机关。
• 管辖的便捷路径:对地税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除向上一级地税局申请外,法律亦允许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各地可能有细化规定,建议先行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12366)。
• 文书与送达:注意保留和提交与送达相关的签收单、邮寄回执、公告期满日等证据,以便准确计算60日申请期限;机关依法送达而未能送达的,视为申请人不知道该行为,起算点将相应调整。
注意:以上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与办理要点,非针对个案的具体法律意见。涉税争议事实与证据差异较大,建议结合您的具体情况,尽快咨询执业律师或当地税务机关(12366)获取个性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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