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支付全部价款或履行完毕其他约定义务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买受人完成约定条件后,所有权才转移给买受人的法律制度。
所有权保留条款可以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需要双方明确约定。实践中,这种约定应当具体明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的条件、范围和期限。所有权保留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买卖(如设备、材料、货物等),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买卖不适用,因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无法通过约定保留。即使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如果未办理登记,当买受人将标的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出卖人将无法对抗该第三人。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依法有权取回标的物,但是与买受人协商不成,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拍卖、变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出卖人请求取回标的物,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主张拍卖、变卖标的物,并在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返还剩余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